對人 權驗廠人員要準備哪些資料?
一、自行選擇職業(yè)。
1.1.不能雇傭被強迫勞動、奴隸或非自愿囚犯勞動。
1.2.不可要求勞工支付"定金",或將身 份證 件交給雇主保管。員工在給予雇主合理的通知之后,可以自 由離開。
二、尊重結社自 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2.1.雇員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參加或組織工會,并參與集體談判。也不能因此而有區(qū)別對待。
2.2.雇主應坦率地對待工會活動和會內的組織活動。
2.3.勞工代表不受歧視,在工作地點可以擔任代表。
2.4.如果結社自 由和集體談判權受到法律限 制,雇主應提供便利,幫助發(fā)展相互加強的渠道。不要采取阻礙的態(tài)度。
三、工作環(huán)境衛(wèi)生安 全。
3.1.雇主應提供一個安 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并關注工業(yè)安 全和相關行業(yè)的危害。業(yè)主應采取充分措施,采用合理可行的方法,
將可能的危險降到低,以避免雇員因為執(zhí)行勤務而導致健康受損,或者在執(zhí)行勤務時發(fā)生意外。
3.2雇主應定期進行健康和安 全方面的培訓,并將信息歸檔。此項訓練應在新聘I或調任新職后再舉 行。
3.3.雇主應向雇員提供干凈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在必要時,還應提供存放食品的衛(wèi)生設備。
3.4.如果雇主向雇員提供住宿,其住宿環(huán)境必 須干凈、安 全,并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3.5.遵守守則的公司應委派高 級管理人員作為其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和安 全。
四、可以雇傭童工。
4.1.I.不可招募的兒童。
4.2.公司應制訂參與和協(xié)助制訂有關政策和計劃,以便向被認定是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服務,使他們在成長過程中受到良好教育。
人類。界定"兒童"與"童工"兩字之規(guī)定。
4.3.不得雇用18歲以下的兒童和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4..上述各項政策和程序應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標準中的有關規(guī)定。
五、基本生活費。
5.1.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和福利至少應符合當地的法定標準或行業(yè)參考標準,并且以高者為主。不管怎樣,員工都有工資。
除了足夠的滿足基本需要之外,還應該有剩余的余下,供零用。
5.2.所有雇員在開始工作之前應獲得書面通知,明確說明I資的相關條件,并在每次發(fā)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說明。
5.3.不得將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罰,也不得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和未征得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除工資。一切懲戒之法,皆有。
要做好歸檔。
六、不能過度工作。
6.1.工作時間必 須在臺的當地法律和行業(yè)的參考標準上符合,并以較大的保險金額為準。
6.2.在任何情況下,雇主都不能經常要求雇員每周工作48小時以上,而且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xù)工作日,必 須至少有假期。加班。
工作時間為自愿性質,一周不得超過12小時,不可視為一項常規(guī)安排,并應對超時工時費用予以補償。
七、歧視員工。
7.1.雇員不得基于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性取向、工會會員或政 治傾向等因素,雇用時,應賠償。
在離職、培訓、晉升、解雇或退休方面存在歧視。
八、正常的勞動關系。
8.1.在任何情況下,雇員的工作都必 須基于當地法律或實踐所核準的勞工關卡。
8.2.不可使用或通過某些非有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動關系的學徒培訓方案,僅供勞動合同/分包臺約1人使用。
定期勞動合同是為了逃避雇主根據勞動法或社會福利條例規(guī)定的正常勞動關系而必 須對雇傭承擔的責任。
九、嚴禁對員工采取殘酷和非人道的手段。
9.1.雇員不得遭受身體虐 待或體罰、身體虐 待、性騷 擾、或其他形式的騷擾和語言侵犯或其他形式恐怖:驚嚇。本法規(guī)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只是低的標準,而不是高的要求,公司不能因此而拒絕超出標準。實施本守則的公司也應遵守本地和其他適用。如果法律與本基本守則中的各項條款均對同一-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則其適用于保障范圍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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